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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沙市纪委温馨提示:严格执行公车改革有关规定

来源:长沙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:2016-07-14 撰稿人:
文章内容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条规定:违反有关规定配备、购买、更换、装饰、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长沙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已全面实施,市纪委、监察局对参改单位和人员温馨提示:

一、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、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;

二、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、借用、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,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,不得违规租用车辆;

三、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、机要通信、应急保障等公务用车;

四、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;

五、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、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,不得违规使用公车接送上下班。

市纪委、监察局将加强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,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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